簡單地說,中榜介紹陰宅主人身份的一行,總字數以6、7、11、12、16、17為吉。為了不遇到兇數,可以用添字法或減字法,如添上“皇清”,或把 “清”字上的“皇”略去,又或者把“公”改稱“府君”,也有把“之墓”的“之”略去或改用“瑩”字法等等方法。有時也可把“顯考”或“顯妣”上的“顯 ”字去除。例如:“皇清顯考”改“清考”,“中榜 ”的文字之應用與增刪講究表達其人身份,增刪得符合“生老病死苦”的吉兆格式后,其意一樣,字數的吉兇意義則不一樣。
閩南漳泉風俗又有對吉兇字數更講究的作法。這一作法強調不論是墓左的立碑日期或墓右說明立碑者之總字數,都應合於吉兇,必須符合“生老病死苦”的“生”與 “老”字,如日期不合,則可能把“民國丙申年三月初十”改成“民國丙申年季春三月初十建”。其中最講究是除了代表籍貫的橫字不算在內,其他左中右3行字都 要合乎“老”字,而所有3份加起的總字數又合乎“生”字,這叫“三老合一生”。
有些風水師不能應付這類流傳閩粵、傳播南洋的地方風俗,會以中榜6字為吉數。又有以為“皇清”等國號涉及的字眼不該歸在吉兇數字的計算中,以為它和橫字屬同樣性質,不算中榜正文。
此墓碑以突出“官銜”及輩份之故,排成21字行文,取得“生老病死苦”之“生”字吉意。
值得注意的是,靠近馬六甲華人甲必丹鄭芳揚墓葬地附近的“明故妣汶來氏墓”(1614年);陳育崧與陳荊和編著的《新加坡華文碑銘集錄》緒論中也提到馬六甲 三保山上這一塊明代墓碑寫“汶萊氏之墓”。編著者以為這顯示當時華人與土著人通婚的平常。我將之視為民俗史料,認為它足於反映早期的華人與土著通婚,女 方跟從了男方的信仰和風俗習慣。嫁給中國人為妻的汶萊土族女人的墓碑,按照了中國人立碑的中榜形式,采用了“生老病死苦”的“老”字為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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