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殯葬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
現成立一個非營利的國際殯葬協會,全稱為:國際殯葬死亡學者聯合協會--FIAT-IFTA
此協會不帶有歧視性,并以科學性和社會基礎為指導。
第二章 目標
協會的目標為:
第一條 為世界殯葬服務行業中的專業人士,提供一個交流意見和信息的平臺,力求達到標準、法規、規章和國際運尸的費用條約的統一。
第二條 尋求并共同研究有關殯葬服務和死亡學的論題,尤其是關于緬懷逝者和處理死者遺體服務的問題,這些都應建立在符合道德法律的科學社會基礎上。
第三條 鼓勵并發展全世界殯葬服務和防腐的教育,并爭取取得統一的標準和規章制度。
第四條 完善喪葬承辦人的服務質量,提高死亡學者在幫助死難者減輕痛苦和保護公眾健康過程中的人文關懷素質。
第五條 提高殯葬服務從業者在傳播專業刊物、文章和其它有關殯葬服務和死亡學過程中的專業知識水平。
第六條 尊重其它國際組織,互不干擾,避免與一切法律、規章、風俗和國家發生沖突。
第七條 任何情況下都代表殯葬業并促進這項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總部
協會總部設于摩納哥公國蒙特卡洛,巴斯德大街14號。國際指導理事會(“理事會”)可以在總部管理協會行政事務,也可轉移到協會任一國家會員所在的國家。
第四章 持續期間
此協會永久成立。只有通過會員大會的投票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解散。
第五章 會員資格
第一條 協會會員
協會會員種類分為以下幾種:
一、國家會員
代表殯葬和/或死亡學服務的國家或國際組織可以成為本協會國家會員。每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國家會員。如果某一國家在本協會中沒有作為國家會員的組織,那么任何一家殯葬服務公司均可申請為國家會員。
二、積極會員
附屬于國家會員的州或省的協會或殯葬服務公司均可申請為本協會積極會員。
三、普通會員
任何提供殯葬服務或死亡學服務的協會、學會、研究會、商業組織或個人,或對殯葬或死亡學感興趣的這些團體或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準會員。
四、贊助會員
國際指導理事會可以指定任一對協會有特殊貢獻的國家會員、積極會員或準會員成為贊助會員。
五、名譽會員
國際指導理事會可以指定任一國籍,在死亡學領域中非常稱職或對協會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為名譽會員。
六、學生會員
任何一位與殯葬相關專業在高等學校注冊的學生或對本協會活動感興趣的學生均可申請為本協會學生會員。
第二條 會員申請
申請成為本協會國家會員、積極會員、準會員或學生會員者須通過財務秘書向國際指導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財務秘書在取得全體國家會員同意后向國際指導理事會申報。國際指導理事會審核后,即通報申請者是否通過審核。國際指導理事會無須解釋通過或拒絕的理由。國際指導理事會所有成員的決定在會員大會上討論。在申請成為正式會員之前須交納年度會費。
第六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立法權
本協會會員在會員大會上有權決定協會有關事務,并推進這些決定的實施。
第二條 兩年期會議
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時間地點至少提前30天通知會員。
第三條 議程
每次會員大會都包括以下議程:
一、有關部門和人員作報告;
二、審查協會預算和決算;
三、審查協會會費和其它收入情況;
四、審計報告;
五、審查并考慮國際指導理事會所有活動;
六、舉行此章程所規定的各項選舉活動;
七、確定下次會員大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八、如有必要,確定國際會議開幕的時間和地點(依照第十四章);
第四條 特別大會
特別大會召開可由國際指導理事會提出,或由至少1/3的國家會員向協會主席提交書面申請。特別大會召開時間和地點至少提前30天通知會員。
第五條 會員大會的運行
所有會員大會均按以下條款運行:
一、法定人數
至少1/2的國家會員由其本人或代理出席。如達不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可延期或推遲。但是,除討論如何達到法定人數,其它活動均不可進行。如果法定人數不能確定,另一會員大會須在3個月之內召開并討論同一議程。
二、選舉
只有國家會員有在會員大會上的選舉權。每個國家會員有一張選票。為了使選票合格,國家會員必須以書面形式指定其代表。如果代表不能參加會員大會,此代表可以指派其它一個國家會員的代表作為代理,代其投票。
三、活動
會員大會只可進行經2/3國家會員或其代理同意后的活動。
四、會議紀要
所有會員大會的成員活動都由財務秘書記錄。發言紀要將會在早于下一次會員大會分發給每位國家會員。
五、參會
任何協會會員均可參加會員大會。
第七章 國際指導理事會
第一條 國際指導理事會的確立
協會國際指導理事會(理事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成員
理事會需要審查所有入會申請,包括國家會員,積極會員,準會員和學生會員。審查后在會員大會上向會員報告審查結果。理事會也有權授予贊助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選舉
每個部門的執行官由理事會選舉。
三、預算的批準
理事會批準由執行委員會提交的年度預算。
四、策略計劃編制
理事會為執行委員會編制計劃提出建議。
五、審核部門決定
理事會審核所有部門的決定,和建立新部門的意見。
第二條 構成
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最少為10人,最多為30人。每個國家會員都可以任命一人為理事會成員。理事會成員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任期為2年。成員可以經過選舉連任。無論何時,同一國家會員中不能有兩人在理事會中任職。
第三條 例會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例會。在國際會議年中,可與會員大會一起召開。例會的召開時間地點將會至少提前30天發送給理事會成員。
第四條 特別會議
理事會的特別會議由執行委員會或至少1/3理事會成員提交書面申請才可召開。特別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將會至少提前30天發送給理事會成員。
第五條 會議運行
一、法定人數
至少1/2的國家會員或代理必須出席。如達不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可延期或推遲,但是除確定如何達到法定人數,其它活動均不可進行。如果法定人數不能確定,另一會員大會須在3個月之內召開并討論同一議程。
二、活動
所有活動均須由理事會大部分成員同意才可進行,如選票出現平局,協會主席有權做出決定。
第八章 官員和執行委員會
第一條 執行委員會的確立
協會有執行委員會。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行政部門
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所作出的決定。執行委員會還負責管理協會的運行和行政方面事務,在與第三方處理問題時代表協會。
二、預算準備
執行委員會主要負責協會年度預算并提交經理事會批準。
三、部門
執行委員會根據理事會同意,可以指派其成員到協會各部門工作,也可根據需要建立新部門。
第二條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
執行委員會由以下三位官員組成:主席,第一副主席和財務秘書。根據委員會需要,前任主席或官員可以成為顧問。
第三條 選舉
理事會選出執行委員會任職人員,任期為2年。選舉可在理事會大會上進行。官員完成任期后才能繼任,但財務秘書除外。一經選舉,即可任職。
第四條 職位空缺
第一副主席或財務秘書由于去世、辭職、免職或其它原因,職位發生空缺,執行委員會可以選舉出一名合適人選接替其在剩余的時間里的工作。主席職務的空缺應過完任期時間后再作決定。如果得到2/3理事會的肯定票數,任一官員均可被無因免職。
第五條 官員的職責
每個官員履行以下職責。執行委員會可以按需要增加其它條款或指派任務。
一、主席
主席代表協會。主席可以將其權力授予副主席。主席主持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
二、第一副主席
第一副主席負責殯葬服務、國際運尸部門的工作。當主席不能主持會議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時,第一副主席代其主持。
三、第二副主席
第二副主席負責防腐部門。
四、第三副主席
第三副主席負責教育培訓和文化部門。
五、財務秘書
財務秘書負責執行秘書處工作和財務。他能夠在金融機構以協會的名義建立帳戶,還可依照通過的預算處理有關賬務。財務秘書在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中作記錄。財務秘書保存記錄和協會正式會議錄,并按此章程規定及時分發記錄。他對所有行政活動負責。
第九章 執行秘書
秘書可以根據選擇確立永久執行秘書負責協會行政管理,或指定國家會員來履行相應的服務。
第十章 部門
第一條 常設部門
協會有以下三個常設部門:
一、殯葬服務和國際運尸部;
二、防腐部;
三、教育培訓和文化部。
第二條 新部門
執行委員會經理事會批準,可以按需要創立新部門。
第十一章 國際會議
協會每兩年資助舉行一次國際會議。召開地點在主席所屬國家。執行委員會輔助主席準備國際會議。
第十二章 會費和收入
第一條 會費
每類會員的會費價格在會員大會中公布。所有會員在接到書面會費確認函后需在60天內繳納。6個月內未繳納會費者,執行委員會有權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二條 其它收入
協會可以接受津貼,贈品,遺贈物,出版稅和其他形式稅收的收入等。
第三條 審查
審查機構有2名在會員大會中選舉出來的會員擔任,作為審查員。審查員不能是同一國家,也不能來自秘書處所在國家。此外,他們不能成為理事會成員,也不能和協會主席同國籍。審查員任期2年。期滿后能夠繼續競選。審查員檢查協會所有收入和支出,并依憲法條文審核年度財務報表。審查員將其裁決報告理事會,每兩年在會員大會上作出報告,請求理事會批準在一個財務年度中的審核。
第十三章 語言
協會官方語言為英語。
第十四章 財務年度
協會的財務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十五章 修訂
此章程的修訂在會員大會中須經2/3的國家會員肯定后才可實施。如修訂案經采用,在會員大會召開前至少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國家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