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函〔1997〕15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殯葬管理條例》已于1997年7月21日由國務院第225號令頒布施行。《殯葬管理條例》是新時期我國殯葬管理的重要法規。它的頒布施行,對于強化殯葬 管理,大力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為宣傳貫徹好《殯葬管理條例》,特作如下通知:一、要認真組織學習《殯葬管理條例》。各級民政部門要組織殯葬戰線上廣大干部認真學習《殯葬管理條例》,學習可采用舉辦短期學習班、講座、以會代訓等多種 形式。學習《殯葬管理條例》要與傳達貫徹第三次全國殯葬會議精神結合起來,對照殯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刻領會和掌握《殯葬管理條例》的基本內容 和基本精神,從而增強殯葬戰線廣大干部職工的法制意識,提高殯葬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二、要大力宣傳《殯葬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的發布,涉及千家萬戶,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效益。各地民政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借助新聞媒 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黑板報、文藝演出等多種形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講解《殯葬管理條例》。宣傳要講求質量,注重實效。要針對群眾的思想實際,有 針對性地進行宣傳教育,努力使《殯葬管理條例》的內容家喻戶曉,推動人民群眾更新喪葬觀念,自覺規范喪葬行為,提高依法實行殯葬改革的自覺性。三、要大力加強地方殯葬管理法規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人大的重視與支持,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 修訂或制定地方性殯葬管理法規、規章。已制定地方性殯葬法規和規章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精神,對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加以修訂和 完善。尚未制定地方性殯葬管理法規和規章的,要盡快制定,全面、系統地規范當地殯葬管理工作,內容要具體,規定要明確,具有可操作性。四、要制定殯葬設施建設規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根據"從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 許火葬"的精神,提出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同級 人民政府審批。各地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的規劃和殯葬設施建設規劃要報民政部備案。今年殯葬設施建設,必須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殯葬設施建設規劃,并嚴格 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要加大投入,加快推行火葬配套設施建設,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要納入縣、設區的市、自治州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規劃。 火葬區今后原則上不再興建公墓,土葬改革區公墓建設要按殯葬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從嚴審批,努力把殯葬設施建納入健康、有序發展的軌道。建議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在確定公墓墓穴占地面積時,本著不占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堅持骨灰墓不得超過1平方米、單人遺體墓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遺體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 的標準。五、要加強殯葬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依法強化殯葬管理。要切實加強殯葬管理機構的建設,切實履行其管理當地殯葬事宜、殯葬事業單位及殯葬市場的職責。要完 善基層殯葬管理所的職能,沒有殯葬管理所的縣(市)要創造條件,盡快建立,并配備編制和人員。要積極爭取土地、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 配合,對非法亂建公墓和亂埋亂葬現象、喪事大操大辦和封建迷信的活動,齊抓共管,實行綜合治理。同進要充分發揮紅白理事會等群眾性組織的作用,引導人民群 眾在殯葬改革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推動《殯葬管理條例》在基層中的落實。請各地將貫徹《殯葬管理條例》的情況于今年12月31日前報我部社會事務司。 更新: 2006-3-24 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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